张雅娟律师,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法律、涉外会计双学历。曾任日本独资企业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在东南业工作若干年。对家族企业管理、股权分股处置以及遗嘱信托等方面有自已的专长和独道见解。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 详细>>
律师姓名:张雅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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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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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
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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